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科函[2013]59号 )
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海关:
为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力度,统一管理要求和验放标准,摸索总结试点经验,总署对各试点城市报送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及购买金额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3月4日
发布日期:2016-04-11
文章来源:https://www.customslawyer.cn/fgk/hgtgygs/sbytgfg/201403/64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