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加强金融服务工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激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源投入
(一)引导银行业加大工业贷款的投放力度。按季通报银行
业机构工业贷款余额,对工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且贡献较大的银
行进行奖励。年末按“工业贷款余额排名×30%+工业贷款增量排
名×30%+工业贷款增速排名×40%”公式计算总排名,设置一等
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 100 万
元、70 万元、50 万元,并对获奖的银行业机构授予年度“服务
工业发展突出贡献银行”荣誉。政府相关部门可将该排名结果作
为依法合规开展财政性资金管理、国企融资比选以及政府重点项
目战略合作选择的参考依据。
(二)持续发挥政府增信措施作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持续深化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充分发
挥政策性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分险增信作用,有效解决中小型
制造业企业抵(质)押物不足、信用保证能力弱等难题。对开展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市级财
政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度的 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合计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三)鼓励银行业开辟工业贷款审批的绿色通道。银行业金
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下放工业贷款审批
权限,提高工业企业金融服务效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
化年审等方式,积极开展“限时服务承诺”,缩短获贷时间,提
高授信审批效率。优化利率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努力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培育银企互动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化联合授信、
银团、债委会等工作机制,提升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服务质量和风
险防控能力。对采取联合授信、银团等方式发放的工业贷款,在
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时予以优先办理。支持银行根据
民营工业企业实际需求发放 1 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鼓励银行与
企业构建稳定、和谐、共赢的长期银企关系。
(五)创新工业企业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
链融资及知识产权、股权、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广“银税互
动”“银电互动”“技改专项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按市场化方
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
模式。创新增信服务模式,帮助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实现首笔融
资,破解“首贷”难题。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挥金融全牌照优势,
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六)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鼓励我市有资质的保险公司
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探索建立中小微统保平台,提高我市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程
度。支持保险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保证保
险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二、支持工业企业并购重组
(一)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我市工业用地、厂房、机器设备
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按该交易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不含
土地出让金)对承接企业给予奖励;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取得
的奖励减半;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该奖励在承接企业
(含由承接企业在我市新设的企业)开工生产且在我市年上缴税
费达 500 万元以上的年度一次性给予兑现。
(二)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强做优,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并购项目,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资金
支持;推动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优质资产实施市场化“债
转股”,助力企业整合资源、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稳妥降低企业
杠杆率。
三、引导企业充分应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力度
在执行我市现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条款:
1.工业企业拟在科创板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造、证券交
易所受理、中国证监会注册、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 70%以上投资
于本市等四个时间节点,分阶段分别奖励 60 万元、300 万元、
300 万元、340 万元。全市首家在科创板上市的工业企业,追加
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工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年内或自迁入我市之日起 3年内在
境内成功上市的,追加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市域外的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
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0 万元。
本条款资金奖励 40%由市级财政承担,60%由受益财政承担。
2.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东性质为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
包括其合伙人)依法依规在本市证券机构开户、减持限售股的,
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参照省内周边地区标准就高
给予补助。
3.市域外迁入的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实质性股份制改造的拟
上市工业企业,自其首次盈利或完成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
的次年起 3 年内,按每年环比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4.股份制工业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实施股权登记托
管的,给予 50%费用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5.拟上市工业企业引进曾在市域外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
财务总监且在任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上市的高层次融资人
才,自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 3 年内,按企业税前
支付该人才全年薪酬的 3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
资结构。鼓励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共
同创新企业发债信用增进模式,提高民营工业企业债券市场接受
度。民营工业企业成功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可续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的,按债券规模的 1%予以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应用期货工具管理风险
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厂库(仓库),积极应
用期货工具管理经营风险。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厂库的,3 年内每
年奖励 5 万元;设立期货交割仓库的,3 年内每年奖励 2 万元。
四、增强股权投资机构在漳投资动力
(一)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且全市累计投资金
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的,由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受益财政按其在
当地投资额 1%的比例给予奖励;被投资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
业的,奖励比率按 1.5%执行。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在 3 年
内不得退出该被投资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吸引所投市域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
记地迁入我市的,由被投企业迁入地受益财政按实际股权投资额
的 2%给予奖励;被投资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奖励比率
按 3%执行。
(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由被投
资企业注册地受益财政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 20%给予风险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为 200 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
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五、鼓励类金融机构发挥融资功能
(一)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年
度担保额的 0.8%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二)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下同)为我市工
业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由该工业企业注册地财政按融资额
的 1%给予奖励;融资租赁公司非我市法人企业的,奖励比例按
0.5%执行。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
业务的,设备制造企业注册地财政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
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奖励。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累计奖励不超
过 300 万元。
(三)商业保理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国内保理业务、国际保
理业务的,分别按照每笔保理融资金额的 0.5%、1%比例给予奖
励,每笔最高 10 万元,每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按其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0.3%给予风险
补偿,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其供应链核
心企业地位带动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对于以
系统对接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
务平台的工业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 20 万元系统开发补助。
六、优化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一)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动协同机制。各县(市、区)、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指定有关部门
牵头负责推动金融服务工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强化辖区金融工作
专业力量配置和队伍建设,聚力上市后备企业资源的挖掘、培育、
服务,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每季度向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报送辖区内金融服务工业发展的进展情况。
(二)充分发挥漳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整合功能。
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征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
构运用平台加强信息和资源对接,积极拓展平台与金融、税务、
海关、司法、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的信息对接渠道,逐步构建
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市并
经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依法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相关机构。
(二)对于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
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折算财政出资的部分。鼓励股权
投资企业约定将其按第四条第(一)(二)款获得的奖励让利给
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三)除第三条第(一)款外,我市现有市级政策与本政策
类同的,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根据辖区实
际制定配套扶持措施,加大金融服务工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享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承诺
十年内不迁离漳州。享受本政策奖励或补助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
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
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收回己享受的奖励或补助。
(五)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如无特别说明,均由企
业注册地受益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负责组织初审,经市级财政会稿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和
补助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
咨询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0596-2030626)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