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扶持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突出政策支持引导
(一)降低规范成本
1.支持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
以及上市辅导过程中开展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在企业进入福建证
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新三板”)挂牌后,市县两级按其在改制、上市辅导期间地方
财政贡献的 50%分 3 年给予奖励。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相关协议并完成改制的,地方财政根
据其改制过程中中介费用的 80%给予补贴。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最高补贴 30 万元,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最高补贴 10 万元。
3.企业对高管、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在企业完成
改制后,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10 万元。
4.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并购,涉及不动产权证、车船使用
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
凡企业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涉及地
方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收取。
(二)支持上市融资
1.企业拟境内 A 股上市,且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的,
地方财政奖励 100 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被沪、深交易所或中国证
监会受理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200 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
100 万元;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审议通过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100
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 100 万元。民营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且募集资金的 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
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企
业高管团队和有功人员),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企业在境内 A 股重组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
记地迁入本市,或以本地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地
方财政给予奖励 400 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 200 万元。
3.企业通过红筹架构间接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的 50%以上
实际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
的 2%给予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
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企业享受本境外上
市奖励政策后申请在境内 A 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 A 股上市奖
补标准执行。
(三)鼓励挂牌交易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120 万元,市级
财政追加奖励 50 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地方财
政给予奖励 30 万元;成功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
予奖励 50 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 50 万元。企业从新三板精选
层转板境内 A 股上市的,地方财政、市级财政参照境内 A 股上市
奖补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从新三板精选层摘牌后申请在境内 A
股上市的,按照企业境内 A 股上市奖补标准执行。
2.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地方财政给予奖
励 40 万元,市级财政追加奖励 20 万元。
(四)引导做优做强
1.企业自新三板(非精选层)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
牌当年起,地方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净利润的 10%给予奖励;在
境内 A 股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按 5%给予奖励。上述
奖励以上一年为基期年,连续 3 年,每年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
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且不超过 200 万元。
2.上市公司(含境外)股权再融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融
资在成功实施后,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本市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给予奖励,上市公司按 5‰、新三板挂牌公司按 1%(其中 50%
专项用于奖励公司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在海
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后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地方财政按
融资金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
根据企业公告文件中实际出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交易双方企业属于同一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
政承担;属于不同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实施人员激励
1.企业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程序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
牌当年起,3 年内地方财政对企业高管(每家企业不超过 5 人)
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的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高
管年度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
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参加知名高校组织的资本市场相
关主题培训,在参训人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由企业所在地县
(区)财政给予补贴。每家企业限 2 个名额,每个名额补贴实缴
培训费的 50%且不超过 3 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县(区)
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等配合落实〔以下均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综合服务体系
(一)整合专业资源
聚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专家形成资本
市场专家服务团,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法律、财务等
中长期基础性服务。建立金融干部挂职交流机制,支持金融监管
部门、金融机构的优秀干部,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县(区)、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管理部门挂职。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在为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土地处置、项目报批、历史沿革审核、
社保、税收、环保、注册登记、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等事项时,
要优化流程、创新审批、提高时效。积极支持、配合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
2.靠前服务、助推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
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合规行为,尽量避免对企业上
市造成负面影响。
3.上市(挂牌)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创新企业等认证,或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申请高
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
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支持。
(三)加强金融支持
1.支持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对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主办
证券公司每成功辅导 1 家企业在境内 A 股上市、每成功辅导 1 家
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市级财政分别奖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
机构 50 万元、30 万元,专项用于激励证券公司驻漳分支机构相
关业务人员做好我市资本市场推进工作。
2.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增资、改制和并购,提高企业
直接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对在我市设立或从市域外迁入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重点上
市后备企业,在企业实现境内 A 股上市后,市级财政对该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引导银行机构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方面提供优惠
政策,支持开展各类抵质押贷款业务,并优先给予并购贷款、票
据承兑、贴现等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为已改制企业制定一揽
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一站式”便捷通道服务。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市金融和上市工作领导小
组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
挂靠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
与协调服务,组织有关支持政策实施落地。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
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强化协调落实。市上市办要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要
分工协作,明确对应具体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
会要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部门,组织专
人按季度搜集、报告本地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基本情况,以
及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强化多方共促。注重资本市场专业知识、典型案例等
宣传普及,积极组织或参加资本市场相关主题培训,提升领导干
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运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舆情监测、
信息共享、媒体通报等协作机制,依法打击针对上市公司和重点
上市后备企业的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发挥社会等舆论监督作用,
持续营造助推企业上市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各项“地方财政”奖补均由市、县(区)政府、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分别承担。
本措施鼓励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条款中(即第一条
第二款的第 1 点、第 3 点及第四款第 2 点),企业与募投项目属
于同一税收归属地的,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跨越企业税收
归属地进行投资的部分,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本措施奖补兑现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地县
(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材料齐备性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确认,经市财政局
会稿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未涉及市级财力的,由企业注册
地政府自行组织审核批准,奖励文件抄送市上市办。企业享受本
措施优惠政策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 10 年内不得迁出
本市,如提前迁出须将已兑现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如企业、中介
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将依法依规处置并列入失信
企业名单。
(三)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释并组织实施,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 年 3 月 22 日起至本措
施实施日,相关事项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按本措施执行。企
业已享受原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部分条款,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因
上市、挂牌工作推进而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可按本措施接续
执行。
咨询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0596-2030626)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