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聚力打造创新创业
人才高地,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才公寓的
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特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
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主要包括 2017
年市区竞配建房和新建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
两种类型,产权型可直接销售给人才个人,租赁型产权统一办理
过户至漳州人才发展集团。
第三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
动态保障,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具体如下(市中心城区工作地
之外的申请对象仅限省级 C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一)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
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等文件所认
定的属新引进的特级、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高层次人才,
需在认定期内提出申请。
(二)省级引进生和近 5 年内研究确认的省工科类青年人才、
漳州市选优生、漳州市主导产业人才、漳州市教育卫生领域引进
人才及漳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入选人才,需在申报确认资格后
3 年内提出申请。
(三)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或列入
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其他类型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其中,
产权型人才公寓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不少于 5 年的正式劳动
(聘用)合同;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不少于
3 年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申请人须自申请之日起继续在漳工作
满 10 年,其申请时的年龄一般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 10 年及以上
(特级、A 类引进人才可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
本市无自有住房(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
房),且在本市 3 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
保障性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
房)和人才引进的市级财政购房补助等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租售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
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购一套人才公寓住房。
人才公寓租售政策与其他购房、租赁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购买人才公寓交付后的次月,停止发
放租房补贴。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出租和出售,人才可自主选
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八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物价等部
门核定每年度的房屋销售价格。具体优惠标准如下:
(一)特级人才可赠送一套不超过 180 平方米的商品房;
(二)A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150平方米的商品房,
购买价格为核定总价 40%;
(三)B类引进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130平方米的商品房,
购买价格为核定总价 55%;
(四)C 类引进人才、省级博士引进生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总价 65%;
(五)D 类引进人才、省级硕士引进生、市级博士选优生可
购买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总价 75%;
(六)E 类引进人才、市级硕士和本科选优生、省工科类青
年人才、漳州市主导产业人才、漳州市教育卫生领域引进人才及
漳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入选人才可购买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
的商品房,购买价格为核定总价 85%;
(七)特别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购买优
惠政策支持。
上述人才若挑选的房屋面积超过人才所享受的优惠平方数,
超出的面积按购买时核定价购买。
第九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由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评估确定每年度的租金价格,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
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级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140 平方米;
(二)A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
(三)B 类引进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
(四)C 类引进人才、省级博士引进生、市级博士选优生可
租赁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
(五)D 类引进人才、省级硕士引进生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
(六)E 类引进人才、市级硕士和本科选优生、省工科类青
年人才、漳州市主导产业人才、漳州市教育卫生领域引进人才及
漳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入选人才可租赁面积不超过 40 平方米;
(七)特别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赁优
惠政策支持。
上述人才若挑选的房屋面积超过人才所享受的平方数,超出
的面积由申请人全额负担。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市级人才公寓由漳州人才发展集团根据人才公寓房
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审核
同意后实施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租售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
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并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漳州人才发展集团提
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
步提交诚信承诺书
(三)资格审核。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
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排序环节,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综合排序。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
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
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漳州人才发展集团会同人才、人社、住建
等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
次性签字挑选房号。原则上一经挑选不得变动。
(七)签约备案。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漳州人才发展集团与配租对象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
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
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漳州人才发展集团将签约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
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
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上市交易时,购房家庭须提供市人
社部门出具的《人才在漳服务年限的证明》。租赁型人才公寓不
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 10 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购买价格收回其购买的人才公
寓。
第十二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
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
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租赁期限一般为 3 年,
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
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十四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漳州或不在漳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 3
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五条 漳州人才发展集团会同组织、人社、自然资源、
住建、财政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
人才公寓房源、出租出售、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配租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
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 年内取消其再次申
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纪检
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会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参照本办法
另行制定本地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备注:上述 7 份人才政策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实施,有
效期 5 年,所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
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
定外,根据人才服务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咨询部门:市委人才办:2026768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