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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四条措施

漳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四条措施 一、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度实际 到资人民币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实际到 资额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企业到资奖励可…

漳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四条措施

一、提升外资规模和质量。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度实际
到资人民币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实际到
资额的 1%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企业到资奖励可叠加享受同
类不同级奖励;对世界 500 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等项目(以当
前最新排名),在享受该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政
策扶持。

二、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把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等投资贸易协定带来的产业发展机遇,创新利用外资方
式,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以资本公积金、未
分配利润、外债增资扩股。支持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委托招商服务、
单个项目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三、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
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
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四、加强招商能力建设。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可通过购
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招商人才培训,此项年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提高外资在综
合绩效考核的权重。
本文件奖励资金在统筹省级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从高从优不
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市级资金按现行
财政体制兑现,跨年度安排预算。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
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咨询部门:市商务局(0596-2671588)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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