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
一、努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
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
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名录库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
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
管,不断提高入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程创优、增产增效。加强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帮扶指导,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
优质工程,鼓励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域外承揽任
务。鼓励和支持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
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给予信用好、实力
强、资质晋级、获得优质工程、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分别在核准
邀标项目、减免各类保证金,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
资金奖励(详见附件)。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
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漳产值贡
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对产值贡献、抢险救灾等表现突出的企
业,市政府、市住建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三、改善营商环境,扶持建筑业企业落地生根。建筑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现行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
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各行
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招商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漳州或资
质分立至漳州的,按“一企一策”进行帮扶,落实资金 奖励(详
见附件)和入库政策,给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
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
准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投资项目业主将工程依法发
包给我市施工企业的或者以我市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
体的联合体的、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
的,给予投资项目业主相应奖励(详见附件)。房地产项目业主
依法发包项目给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市外总承包企业在漳项目的
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将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
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等方面的政
策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
定。注册地在漳的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承接国有企业母公司项目,
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实施。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拒收建
筑服务预收款票据。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不得另行设置市域
内建筑业企业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承接业务
开办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件。
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做强做大建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
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 励央企、
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 25%以上,具体由自然资
源部门与住建部门协商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
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
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
为评审要素。装配率 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广情况纳入各地绩效考评内容。
五、支持企业总部和基地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
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
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
企业供地。建筑业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相应的补助。
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其住房保障、资金补助等方面的奖励
在本文第三条的基础上提高相应标准。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
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地在漳的具备一级及以
上总承包资质的全资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代建名录库。
六、不断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支持和指导本市龙头企业开
展全过程电子数据化建设管理,推进 BIM 技术的应用;鼓励建筑
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
心,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详见附件),资助程序由市住建
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因
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给予相应的物 质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
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咨询部门:市住建局(0596-2944277)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