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鼓励货物运输车辆上高速公路通行
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在漳州辖区登记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货运企业,且自有登记注册地为漳州的营运货车,
以我市高速公路互通口为起(终)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年度缴
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需使用闽通卡 ETC
缴费并经福建高速集团漳州管理分公司确认),给予年度通行费
总额 10%的市级奖励。
二、鼓励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市辖区内凡新增加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
(二)对已经达到规上的货运企业,新增国六标准重型车、
牵引车等营运货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重量在 30 吨及以上的,
每辆车补助 1.2 万元;核定载重量 10 吨--30 吨(不含)的,每
辆车补助 0.6 万元;新增新能源营运货车给予以下补助:核定载
重量在 30 吨及以上的,每辆车补助 2 万元;核定载重量 10 吨—
30 吨(不含)的,每辆车补助 1.2 万元。
(三)对一次性新增(含回迁)300 吨—500 吨(不含)运
力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一次性新增(含
回迁)500 吨及以上运力的规上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
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 3 年内将车辆转出本市、改变
用途、报废或降到规模以下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对不按规
定缴回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三、给予货运企业新能源货车充电补助
货运企业自建充电桩的,企业充电桩自用部分,依据接入市
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
0.3 元每千瓦时,每年可申请一次。
四、继续对货运企业实行融资支持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有营运货车 50
辆以上的货运企业,新购置登记注册地为漳州、总质量 12 吨以
上营运货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车按同期 LPR 贷款利率的 30%
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
限最高不超过 3 年。
五、引导扩大港口吞吐量
(一)对我市港口较上一年度集装箱业务增量部分,毎外贸
标箱(TUE,下同)奖励 50 元,毎内贸标箱奖励 30 元。通过我市
港口水水中转的增量部分,毎标箱额外给予 30 元装卸补贴。对
我市港口较上一年度干散杂货业务增量部分,每吨奖励 2 元。通
过我市港口水水中转到辖区以外(不含厦门)的大宗货物,每吨
额外给予 2 元的装卸补贴。
(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漳州辖区港口进出货物,经漳州
或厦门铁路站点进行集装箱转运的,按省内(漳州、厦门以外)200
元/标箱、省外 300 元/标箱,给予实际承运人奖励。奖励起点为
每年 500 标箱及以上,单个企业上限为 150 万元。
六、鼓励港口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我市港口航运企业,开展主营业务满一周年的,按年
营业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航运船舶(不含
沙船),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元;并按照当年 1 月 1 日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0%给予补贴,期限为 3 年(贷
款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单艘船舶累计补贴
不超过 500 万元。受奖船舶船龄不应大于 10 年,须由受奖企业
自有经营,并在我市入户落籍,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
排标准。取得补贴的船舶,5 年内不得迁出船籍。
(三)对我市航运企业,自有经营运力(不含沙船)每新增 5 万
载重吨,奖励 70 万元;新突破 10 万载重吨,额外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350 万元。接受奖励的企
业,5 年内不得将注册的地址迁出本市,自有经营运力规模不得
低于已获奖规模。
七、实施说明
(一)以上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财政支出,除注册地在市本级
或已明确由市级财政补助外,其它由市和县(区)、开发区(投资
区、高新区)两级财政各负担 50%。漳州开发区所涉及的财政支
出责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本奖励资金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兑现,企业在享受本文
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后,不重复享受我市已出台的其它同类型优
惠政策;现有政策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本政策中航运业扶持条款(第五、第六条)政策执行和相
关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范围暂不包含古雷
作业区,其奖励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咨询部门:市交通运输局(0596-2123612)
文章来源:漳州商务局